转继承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2)
王某是否能两次继承母亲许某的遗产?
本案中,王某的母亲许某先于其父去世,许父没有遗嘱,则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代替许某继承许父的遗产,而许父的遗产恰恰是对继承许某的遗产继承权,这样的话,就导致王某实际上继承了两次母亲许某的遗产的结果,这个结果似乎不合常理。
判断上述结果是否合理,实际上就是解决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首先,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代替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遗嘱继承,而法定继承包括转继承,即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的范围仍然适用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许某是许父的女儿,是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不能因为要分割的许父的遗产是许父继承其女许某的,而否定王某的。
其次,如果本案不适用代位继承,那么,许父的继承权则转移给配偶张氏和其他四个儿子,现在张氏和其他四个儿子都表示放弃了继承权,则遗产权利又转移给了许父的祖父母及其兄弟姐妹继承,而遇到这种情形时,公证实务中一般无法操作,因为这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和生存情况无法查明,或是居住异地、或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或是已经死亡又引起新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或是从未谋面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求参加遗产分割。如果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结果还可能是这部分财产被收为国有,而与该遗产最有关联的人想继承却无法继承,无论何种结果,都不是死者生前所希望的,这显然不是立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立法本意。但是,本案虽然适用代位继承符合情理,但却会出现“自己继承自己遗产”的法律错误逻辑,因此,讨论本案的目的正是为了要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我们期待在今后的立法中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确认许某的配偶、母亲张氏放弃对许某遗产的继承权,再确认母亲张氏和四个儿子放弃对被转继承人许父遗产权利的继承权,最后确定由许某的儿子王某一人继承房产中属于许某的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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