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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2025-04-301

1、夫妻共同债务应满足的条件

 

1)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3)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一个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即平时我们所说的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举债,则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债权人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个认定标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不可能每一笔借款都向另一方汇报,并征得另一方同意,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法律赋予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小额开支的家事代理权,例如,借钱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给孩子交学费、交水电费等。

 

第三个认定标准: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条款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第四个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虚构债务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