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份的诉讼时效
一、处理医疗纠份的诉讼时效
因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民法通则》第十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某女病人于1993年在甲医院分娩时因大出血而输入了解200毫升血,5个月后于乙医院查出患了乙型炎。当时的病例上记载着这次输血史,并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该病人一直在乙医院治疗,从未到甲医院申明这一情况。1996年初,由于所在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负担这部分医疗费用,并申明是刚刚知道乙肝与输血有关。法院开始受理了本案,并通知了甲医院。甲医院的法律顾问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意见,后法院驳回了原千的诉讼请求。
二、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为了保证权利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仍然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使请求权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如,某医疗事故致残病人,在合到鉴定结论的第11个月,家乡山洪暴发,交通中断,不能到县法院起诉。洪水两个月后方才退去,这段期间即为诉讼时效中止期间,自交通恢复之起,继续计算一个月时效才届满。此即所谓的不可抗力。
还有一种与效中止有很大区别的规定,那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个:
第一个,提起诉讼。它不仅指权利人提起诉讼,还包括法院受理诉讼。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尚未将起诉书送达被告即裁定驳回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个,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义务人有责任关系的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与义务人有责任关系的的提出要求。
第三个,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只有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才引起时效中断。
此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医疗单位在决定赔偿前应认真审查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不予赔偿,一旦给付了赔偿就难以索回了。
《民法通则》第137第的规定中还有一层含意:“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应当在诉讼时效间届满以后,权利人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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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