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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非法行医是如何认定的
2025-04-290

非法行医是如何认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到九八法务咨询专业律师。